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0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市**村民委员会**村**巷**号,暂住本市罗湖区**村**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洪某某(另案处理)与其妻子孙某某(在逃)租赁本市福田区**中心**馆**楼****房作为麻将馆,并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召集赌客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孙某某夫妇占股10%,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各占股30%),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478443元,陈某某另因介绍赌客参赌获利人民币13675元。
2019年9月3日11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恩平市**镇**小学路段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两本;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抽水明细,专项审计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傅某某、何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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