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开始,吴某乙(另案处理)以本区化龙镇马鞍山花木场大棚等处为场所,招募被告人吴某甲等多人为赌场人员,分工负责派牌抽水、看风、放贷等,从而组织人员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水一定数额,非法获利。被告人吴某甲负责以参赌方式带动其他赌客下注,增加赌场人气和下注额,事后从赌场非法获利。
同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花木场大棚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及多名同案人、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桌子1张、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批、赌资人民币4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锋
检察官助理:卢静怡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卷一册一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赌具扑克牌一副、桌子一张、赌资人民币2800元(其余部分已收缴),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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