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栋**室。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2020年7月份间,被告人吴某某从事“**互娱、老友**”等手机赌博平台的代理和上下分工作,使用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赌资。截至案发,共参与取赌资数额达14246189.19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子证据、交易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1月16日
附: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