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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经商议后在永安市**路**号**幢**室,利用QQ聊天工具开设QQ赌博群,在网络上拉拢不特定的人员进入其经营的QQ赌博群,依托“重庆时时彩”的开奖结果作为其QQ赌博群的赔付依据,在QQ群内接受赌客们的赌博下注。2018年8月1日至10月16日期间,已查获的被告人吴某甲等人所使用的三个微信财务号共计入账1573587元人民币,出账727213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乙、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文胜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明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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