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开设一个“鱼虾蟹”赌摊,黄某某负责做庄“抽水”,吴某某负责在该赌场看管参赌人员的车辆及贩卖香烟。该赌场以“鱼虾蟹”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几十至几百元不等。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许某某、魏某某、李某某。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鱼虾蟹”为赌具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项: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二册随起诉书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