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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1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5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闲聊”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微信”软件进入“17玩游戏”软件内,采用“高邮跑点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闲聊群内通过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吴某某通过“17玩游戏”平台按该闲聊群内消耗“钻石”价值按照50%比例参与分成,共获利11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转账流水、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候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锴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农业银行卡1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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