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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4********,汉族,高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号,住河北省唐山市****西区**栋**门**室。2018年11月2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至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微信号**1126建立微信群并担任群主,邀请微信好友进群,通过国家“11选5”体育彩票开奖结果并设置赌博规则后组织群内成员赌博,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8886.9元。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清单、办案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

3.证人冯某某、姚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旭彬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河北省唐山市**县**西区**栋**门**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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