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镇**街**段**号。2017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洪雅县公安局在洪雅县将军镇三宝美食广场被告人吴某某茶馆内捣毁一个以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博窝点,当场抓获涉赌人员十六名。
经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7日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沈某某等人在三宝美食广场大凉山生态黄牛肉饭店外以“包饭”的形式吸引赌客,并组织赌客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出“三同”的方式抽头,累计抽头盈利约10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将赌博场所转移至美食广场自家茶馆内,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以每把牌提取五元人民币的方式进行抽头,开设时间长达130余天,累计抽头盈利约36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于洪雅县**镇**街**段**号,联系电话1377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