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9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建德麻将”APP系赌博平台软件,仍使用其老公许某某及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并成为软件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使用137*******手机号绑定“建德麻将”APP,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为22110、22588购买平台元宝,从中获得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44636.51元;并通过微信推广建群等方式,召集刘某某、刘某某等100余人员,在其组建的建德麻将二块群、建德麻将二块新群等微信群,以2元每冲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微信群进行管理,每场从参赌人员中的“大赢家”处抽取人民币2元、4元不等房费,累计抽头房费获利达人民币146686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账单、微信红包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工商银行流水;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童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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