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被德清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结伙范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德清县**街道**路**茶庄开设赌场。该赌场由被告人吴某某及范某某、郑某某等人负责提供资金,共开设赌场6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为参赌者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结伙范某某、姚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德清县**镇**镇红绿灯东侧丁某某的棋牌室内,以“牛牛”的形式开设赌场。该赌场以被告人吴某某及范某某等人负责提供资金,姚某某负责抽头,丁某某为赌场提供场所等的分工形式,共开设赌场10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为参赌者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开设赌场16场,为参赌者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姚某某、郑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辨认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丽雯
检察官助理 胡重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及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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