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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现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家中接收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并转押到上家处。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共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229488元,获利3000多元。

2019年6月18日,吴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谢某某、陈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收取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霞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地址苍南县灵溪镇**,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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