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镇**院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乡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5月始,黄某乙、张某某、周某甲、李某某、聂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房出租屋内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由张某某提供场地,聂某某负责赌场内的各项具体事务包括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管理、赌博抽取的水钱管理等,并安排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参与赌档运作,如安排杨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做荷手负责发牌并抽水,蒋某某、吴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看监控望风并开门给赌客,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外围望风,唐某某、黄某甲、马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放高利贷,闫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巡逻望风并接送赌客。该赌场经营时长约6个月,其中工作人员每日收入人民币200至500元不等,股东每人每日收入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不等。
自2017年4月始,黄某乙、张某某、聂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山山顶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起初该赌场由陈某甲负责经营,后黄某乙安排聂某某等人加入管理。聂某某负责赌场内的各项具体事务包括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管理、赌博抽取的水钱管理等,并安排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档运作,如安排蒋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望风,黄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放高利贷,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做荷手负责发牌并抽水。该赌场经营时长约20天,其中工作人员每日收入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股东每人每日收入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
2019年11月19日民警在宁波市鄞州区**路与**路交叉口**店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羁押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周某乙、黄某丙、钟某某、顾某某、聂某某、陈某乙、刘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周某甲、李某某、蒋某某、程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闫某某、唐某某、吴某乙、胡某某、马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被告人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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