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及张某甲、刘某某、彭某某、易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长轩岭街、王家河街周边采取流动搭建简易棚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聚集多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吴某某安排张某甲负责选择赌场的位置以及管理赌场外场放哨人员;安排刘某某负责搭建赌场所用的棚子,邀约、组织相关人员为该赌场放哨。2019年4月2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区王家河街凤凰村三郑湾后山处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387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办案说明、现场照片、手机截图、收缴物品清单及票据等书证;3.证人项某某、胡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位置坐标;5.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同案人张某甲、刘某某、彭某某、易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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