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号,现住湖北省潜江市**路**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魏某某(已死亡)邀李某某(已判刑)和胡某某(已起诉)三人合伙开设赌场。同年12月4日,魏某某通过付某某(已判刑)介绍以500元一天的价格租下荆州市荆州区**村**组范某某(已判刑)的房屋作为赌场场所。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做庄家,赌博项目是掷骰子比单双,赌具及规则由庄家提供和决定,单笔下注最少100元。魏某某聘请段某某(已判刑)记点,被告人吴某某带领夏某某(已判刑)、田某某(已判刑)负责收钱和赔钱,冉某某(已判刑)负责望风放哨。12月5日起,该赌场每日15时许开始营业,直至12月11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赌场内涉案人员56人,当场缴获赌资168927元,赌博工具若干。
另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4日期间,魏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带领夏某某、田某某)等人在荆州市沙市区**码头开设赌场。
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频光盘;5.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魏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夏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冉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秀龙
检察官助理:史娅霖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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