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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饶平县内利用非法网站接受“六合彩”投注牟利,通过下线杨某甲(另案处理)在柘荣县内组织众多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杨某甲提供账号、密码登陆非法网站填报押注,由杨某甲收取赌资转给吴某某后进行结算。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364.572654万元(币种下同),其中已查明的赌资数额为161.87085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赃款共计12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记账笔记本、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郑某甲、林某甲、郑某乙、陶某某、章某某、林某乙、周某某、袁某某、杨某乙、黄某某、余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报告;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购置并利用非法网站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承志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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