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间,在吉林市丰满区烽火********及船营区帕萨迪那小区********,伙同他人联合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博人员进行吉林“快三”网络赌博,由吴某某收敛赌资进行投注,赌博人员常某某等人在吉林市船营区等地用微信转账等方式投注****。截止案发,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01901元,收益人民币903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网站统计表等;
2、证人常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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