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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里**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许,利辛县公安局王人派出所在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后,对位于利辛县**镇**KTV楼下的“**网咖”网吧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两台和一台六人机位的打鱼机,且当场发现李某某、储某甲、储某乙、周某某四名未成年人正在使用打鱼机进行赌博。经查,该网咖内的老虎机、打鱼机系吴某某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吧内设置赌博机,且容留多名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在利辛县**镇**社区**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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