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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凌某某等人利用微信建立 “花开富贵”牛牛赌博群,雇佣被告人吴某某、童某某、谢某某担任群内财务人员负责赔付,邢某某等人担任群内台面管理人员负责算账,以牛牛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按照庄家赢钱百分之五进行抽头。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花开富贵”牛牛赌博群内以微信昵称“**”在群里担任财务人员,共计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无为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吴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退赃现金缴款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童某某、徐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吴某某手机中微信红包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信息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艳燕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2. 《量刑建议书》1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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