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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28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廉江市**街**号开设赌场,接受赌徒的“七星彩”、“六合彩”、“排列5”赌博投注,再向赌博网站投注,赚取利润。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共收取投注人民币为3000402.33元。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民警将正在接受投注的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扣押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及赌资人民币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电子数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捌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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