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现住延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办案一次(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0月15日,在延吉市小营镇**小区南区1号楼2楼门市房内,被告人吴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已诉)多次组织他人以扑克牌进行“斗牛”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王某某、吴某某组织参赌人员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褚某某等5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扣押赌资共计56000元。王某某通过组织赌博非法获利12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公安机关。

1.书证:身份证明、刑事摄影照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褚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泰男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