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张家港市**镇**(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穴市**街道**村**塆**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7日间,被告人吴某某经同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其经营的张家港市**镇**四纪**超市门口放置2台抓香烟机,供他人赌博,以投币抓取香烟模型的方式进行退币结算,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经鉴定,上述2台抓香烟机为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烟机等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对于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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