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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坚,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2000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巷**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街**中心**座**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张某某(已起诉)伙同邓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在逃),经过共谋后,在租用的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使用扑克牌,采用“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每盘赌局中抽水100元牟利,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和何某某(已判决诉)、代某某(已判决)、伏某某(已判决)为发牌手,吕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和陈某某(已判决)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某甲(已起诉)和黄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负责放高利贷。该场所于2018年4月13日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孙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十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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