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季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镇马某某家开设赌场期间,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三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在马某某家赌局为参赌人员张某某提供赌资一万五千元,收五百元利息;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蒋某某在马某某家赌局为参赌人员杜某某提供赌资五千元。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蒋某某在马某某家赌局为参赌人员“大某某”提供赌资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吴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及赌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春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赤峰市**小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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