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2********,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在闲聊APP注册昵称为“**”的闲聊账号,并建立闲聊赌博群,邀请群成员在三泰游戏APP内开设虚拟房间,以麻将、二十三张等形式聚众赌博,由参赌人员以人民币购买房卡的形式向三泰游戏APP支付房费,被告人吴某某按照每局2元的价格从中抽取提成,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6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到案,并退出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调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5.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调取的支付宝账户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健
检察官助理:张 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6. 退出款项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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