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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4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2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5月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20年7月2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金某某(已判)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里大岙村、横街镇芝岭村等地开设“六名”赌场。金某某招揽了董某戊、董某甲、董某乙等人在赌场坐庄,并安排潘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徐某某、应某某、董某丙、陈某甲(均已判)等人通过创建微信热线群的形式招揽赌博人陈某乙(陈某甲所牵热线前期工作人员,已判)等人在临海等地通过微信群参与赌博。其中潘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许起安排了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热线现场的相关工作,共计约25天,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25万元,吴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0元许。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玉环市公安局干江派出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旅馆住宿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董某戊、王某某、董某乙、董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金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春梅

检察官助理:陈娅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随一体化系统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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