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06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07年5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07年5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2007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2008年9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08年9月27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7月3日因强奸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25日假释,2015年9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2016年1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11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二级代理,以名下绑定的会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某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通过微信组建“建德麻将”微信群,召集并要求群内成员绑定其代理软件邀请码,在“建德麻将”平台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对群内成员及结算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获取平台返利共计81665元。后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建德麻将”微信群,又组织群内人员在“建德麻将”平台以10元或20元一注打麻将抽头的形式进行赌博,以“**”、“**”两个微信号从每局大赢家处抽头获利共计84164元。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的上述非法获利数额共计165829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数据打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沈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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