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2020年3月及4月期间,在其居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街**号**房,在网上注册了“**”平台账号,先后多次共购买455张房卡开设赌场,通过微信拉人方式多次组织参赌人员阮某某、杨某某、刁某某等多人,进入其在“**”平台所开的房间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水渔利。自2020年3月至4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28082元,非法获利约50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龙岗区横岗街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截图,流水统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押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认不讳;4.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杨某某、刁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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