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乡**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仙游县**乡**村的山中搭建野外赌博窝点,纠集参赌人员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堂金。并雇佣张某某、林某某、向某某、陈某某等人负责运送参赌人员。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后山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8人,起获赌资人民币9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现场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检察员:王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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