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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及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代理QQ网络赌博群“暮光之城”,使用该QQ网络赌博群提供的二张银行账户及其购买的支付宝账户收取参赌人员上分赌资,并用购买来的三个QQ账号,昵称为“暮光失联号”、“暮光之城防失联号”、“赛马会”,邀池某某、蔡某某、张是强、董某某、林某某等十几个参赌人员,加入该QQ网络赌博群进行赌博。赌博是通过“PC28”外围开奖的方式,群里另外设立赌博奖励规则,投注数字为0至27,以押大小单双投注。在被告人吴某某代理QQ网络赌博群“暮光之城”期间,参赌人员在该QQ网络赌博群,累计投注数额为人民币22751036元。被告人吴某某领取代理QQ网络赌博群工资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尤溪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并已上缴暂扣款人民币9644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协助冻结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保存图片打印件、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池某某、张是强、吴某某、林某某、董某某、黄某某、蔡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代理QQ网络赌博群,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275103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0608****)。

2.案件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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