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2******,汉族,务工,初中文化,户籍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8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受赌场开设者“阿利”“阿屌”等人(均另案处理)指使,驾驶租赁的浙C*****小车在福鼎市汽车南站等地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至福鼎市贯岭镇**村、**村、**村赌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三千余元。同年8月24日,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对福鼎市贯岭镇**村**号门前空地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张某甲、李某某等七名参赌人员,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5880元及赌具牌九等物品。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鼎市**商务酒店内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查扣的iphone手机一部、浙C*****小车、赌具牌九等物品的照片;
2.被告人吴某某的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兰某某、郑某某、董某某、易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翼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玖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黑色Iphone手机一部、车牌号为浙C*****黑色大众速腾小轿车(暂存于福鼎市公安局)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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