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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72*******,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城**社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手机下载“科乐通辽麻将”、“通辽帕斯”APP,购买游戏房卡,建立微信名为“**”的麻将赌博群和“**”的帕斯赌博群,组织刘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以抽取房费的方式抽红,共计抽红人民币1832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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