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26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大道**号皇某某世家C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闲聊”APP上组建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进群利用温州茶苑龙港麻将进行赌博,并在赌博群内出售游戏房卡给赌客从中非法获利。期间,该赌博群赌客成员达100余人,群内赌客的赌博结算资金流水累计500多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在群内通过出售房卡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闲聊APP后台数据清单、立功意见认定书、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戴某某、黄某某、邵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李某某的供述;
4.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文书卷、证据卷、补充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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