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1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 日被告人吴某某承租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的门市,2018年8月开始在此处经营游戏厅,设有10人位捕鱼机一台、8人位五星红辉一台。2018年8月24日,该赌场聚集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取缔。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鉴定:上述2台18人位机器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属于赌博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房屋承租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姜某某、怀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卞 妍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