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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街道**社区******单元**室。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红星二锅头 溜溜”俱乐部(ID号******)成为该赌博平台代理。随后其在网上招揽赌客,按照1元兑换1钻石的比例,为赌客提供钻石充值和赎回服务,供赌客在此平台进行赌博,并抽水返利进行获利。据统计,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帮助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567200元。

2019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丽水市庆元县**路**号**单元**室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2020年6月9

                                     

附件:

1.被告人现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6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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