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社区**区**小区**号楼**号,住新乡市卫滨区**街**公司家属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他人的指示下发展下线从事“**”网络赌博活动,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赌博下注款,并将收到的赌博下注款转至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的爱人周某某协助被告人吴某某收款、转账。被告人吴某某按照他人的指示发展了下线徐某某、卫某某,并接受徐某某、卫某某投注一百余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每月收款、转账中得3000元工资。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等物证;
(2)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6)河南**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某某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卫滨区**街**公司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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