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龙港市灶基巷**号楼的房间容留徐某某、鲁某某两人在该处卖淫,并从中抽取20元好处费。经查明,具体卖淫嫖娼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0日下午,徐某某与倪某某两人商量好以50元的嫖资发生一次性行为,后在龙港市灶基巷**号一楼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2、2020年8月10日下午,徐某某与包某某两人商量好以50元的嫖资发生一次性行为,后在龙港市灶基巷**号一楼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3、2020年8月14日上午,鲁某某与何某某两人商量好以50元的嫖资发生一次性行为,后在龙港市灶基巷**号一楼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4、2020年8月14日上午,鲁某某与苏某某两人商量好以50元的嫖资发生一次性行为,在尚未发生性关系之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医院诊断,徐某某梅毒及梅毒抗体呈阳性。现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收缴或追缴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鲁某某、倪某某、包某某、何某某、苏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且其中一人患有严重性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电话:137*******)。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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