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镇**村。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14年3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于2014年4月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30日凌晨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窜至睢县城关镇某某宴三楼被害人包某某房间内,趁包某某熟睡之机,采取捂嘴亲吻、抚摸身体的行为对其强制猥亵,包某某被惊醒后进行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被告人吴某某的上身挖伤,后吴某某逃跑。当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吴某某被抓伤的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 敏
韩林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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