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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2014〕1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村。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14年3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于2014年4月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30日凌晨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窜至睢县城关镇某某宴三楼被害人包某某房间内,趁包某某熟睡之机,采取捂嘴亲吻、抚摸身体的行为对其强制猥亵,包某某被惊醒后进行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被告人吴某某的上身挖伤,后吴某某逃跑。当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吴某某被抓伤的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林峰

2014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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