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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强制猥亵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尾随被害人蒋某某至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门口后,从背后抱住被害人蒋某某,并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强行将手伸到被害人的睡衣内摸被害人的胸部,在听到有脚步声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又趁被害人蒋某某在开门的时机,将被害人推至门后,再次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强行摸被害人的胸部。

2.2019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弄**号门口,以搂抱、捂嘴等方式,强行摸被害人邹某某的胸部和阴部。同日,被告人吴某某因该次强制猥亵行为,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3.2019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尾随被害人吴某甲至宁德市蕉城区**路**路弄**号门口后,拉扯被害人吴某甲的上衣,并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强行摸被害人的胸部。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邹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其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检察员: 钟 锋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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