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街**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假冒老板的身份包养被害人肖某某,并多次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趁肖某某不备,用手机偷录了其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19年底,因未支付包养费用,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断绝联系。2020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又添加被害人的QQ,以持有被害人肖某某的私密视频为要挟,欲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要求肖某某到厦门市翔安区**镇**里**酒店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肖某某报警。当天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酒店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宾客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及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旭菁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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