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5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居委会**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甲相识。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王某甲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仍在合肥市包河区**出租房内多次与王某甲发生性关系。2020年7月6日,被害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证人王某乙、管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她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程学功
检察官助理:李代娣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