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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害人任某某经营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苑**区南门“**内衣店”卧室内,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任某某进行肢体控制,多次将任某某压倒在床上,并强行脱掉任某某下身衣物,欲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害人任某某多次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吴某某身上多处位置抓伤、咬伤,后任某某趁机拨打110报警,致使被告人吴某某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出警经过、QQ及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报警录音;

6.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物证)鉴字[2020]1061号鉴定书;

7.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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