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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2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9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步行去到化州市笪桥镇**村吴某某家。吴某某在看到吴某某的妻子廖某某独自一人卧室里的床边坐着,吴某某明知廖某某的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下欲与廖某某发生性关系。吴某某就进入卧室,走到廖某某身边,伸手去摸廖某某,脱下廖某某的裤子和内裤,然后准备脱下自己的裤子与廖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吴某某回到家中入到卧室,吴某某看到吴某某后马上逃离现场。经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被强奸时是处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病期,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荣华

                                   2018年7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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