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八”,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55********,汉族,文盲,职业: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产生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精神病患者黄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黄某某在与姚某某存在事实婚姻期间,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二儿子姚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三女儿姚某乙。经鉴定,姚某甲、姚某乙为黄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所生。另,经鉴定,黄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于2017年4月份至2018年5月份受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某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而与之性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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