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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盗窃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伟钊,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注销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2002927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200485日刑满释放。2020823日因吸食毒品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92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伟钊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8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伟钊到被害人谢某某位于***镇***的补胎店门口,准备将谢某某停放于门口的自行车偷走时被抓住。后被告人吴伟钊见被害人谢某某打电话报警时,为抗拒抓捕,拿了地上的垃圾斗砸向被害人谢某某,致其受手受伤,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最终被被害人谢某某制服,两人在冲突中各自受伤。随后被告人吴伟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认定:谢某某被盗窃的自行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0元)。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左手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吴伟钊右肩部、背部及左、右季肋部软组织挫(擦)伤,左侧第6-8、右侧第3-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二、盗窃罪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吴伟钊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于**镇**村**号家门口的蓝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并销赃,现该车无法追回。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余某某被盗窃的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7月31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剪刀、垃圾斗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伟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松波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伟钊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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