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学屏,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员,结识了年轻女子即被害人代某某,双方于当晚见面,后吴某某送代某某回家,得知其独自居住**街道**公寓**座**房。同月7日10时许,吴某某为劫取财物,携带装有一把美工刀的背包前往上述地址,以找代某某聊天为由进入房间,伺机抢劫。至15时许,吴某某将代某某推倒在床,用女式内衣反绑其双手至身后,用衣物塞住其嘴巴,用鞋带捆绑其双脚。代某某挣扎反抗,吴某某拿起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在代某某面前挥舞,威胁其不要动。代某某欲呼救,吴某某又用被子蒙住其头部,并将电视机的音量调至最大,掩盖代某某反抗的声音。代某某被迫放弃反抗,吴某某遂用代某某的指纹解锁对方手机,后又拿出其携带的美工刀威胁、恐吓代某某,强迫后者讲出微信和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随后,吴某某依次转走代某某支付宝内余额宝的人民币38000元、蚂蚁借呗内的人民币9880元、支付宝余额内的人民币2000元至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8293********)内,累计49880元。吴某某继续搜寻财物,抢走床头柜抽屉内的人民币4500元、苹果7 PLUS手机两台、一条黄金手链及代某某手上戴着的另一条黄金手链,后于16时许逃离现场。吴某某逃到广州市区,从银行柜员机取出人民币39000元。同月8日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口抓获吴某某,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内起回人民币35626元、苹果7 PLUS手机两台、黄金手链两条,起获美工刀一把。破案后,已将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经鉴定,两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519元,两条黄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977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抢劫数额累计人民币676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芍仪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碟六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