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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尚未执行),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电棍等工具翻墙进入马鞍山市雨山区**苑**栋**号准备窃取财物,当其来到房屋二楼北面房间寻找财物时,在房间睡觉的被害人程某某被惊醒并呼救,被告人吴某某随即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拉扯,期间,被害人程某某左肩部被被告人吴某某携带的折叠刀刺伤,被告人吴某某还使用电棍电击被害人程某某颈部,因被害人程某某反抗强烈,被告人吴某某未能窃得财物便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程定宜左肩部裂口、颈部外伤,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人口信息、门诊病历等;

3.被害人陈述: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静

检察官助理:黄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4.书证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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