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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刑满出狱。因涉嫌抢劫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吴某某指使、组织下,同案人李某某、邓某某、苏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去到徐闻县龙塘镇那光村村后南北渠水沟南边约1000米远的三叉土路口处持水果刀劫走被害人张某某大阳牌摩托车一辆、小米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00多元。经现场勘查,现场提取到5枚烟头,其中3号烟头往西南侧2.18米处地面上为4号烟头。经DNA鉴定,现场土路地面上提取的2号烟头、3号烟头的STR分型与邓某某(身份证:4408251987********)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4.82×1023;提取的4号烟头16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吴某某(身份证:4408821991********)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70×1018

2019年2月19日,吴某某在雷州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李某某、邓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意见、指纹鉴定等;7.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手段进行抢劫,致使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公安卷7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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