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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号,现居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欠赌博欠债,无力偿还,于2019年12月21日早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在本市中山路周边附近寻找抢劫目标,其行至本市西湖区船山路客来旺宾馆时见前台只有一名女子,便准备实施抢劫,后因害怕遂先到附近网吧等待机会,至次日凌晨1时20分许,吴某某戴口罩进入客来旺宾馆,向宾馆服务员被害人喻某某询问是否有住房,并乘喻某某不备走进前台猛从喻某某背后用左手捂住其嘴巴,右手掏出水果刀亮于喻某某面前,威胁喻某某拿出财物,并试图抢走喻某某手机,喻某某进行反抗、叫喊,过程中右手被刀划破流血不止,吴某某发现喻某某手受伤流血之后心中慌乱而逃离现场。

民警接报警后于当日凌晨4时许在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神魔网咖抓获吴某某,并当场缴获其抢劫所使用的水果刀一把。

2019年12月2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喻某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驻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吴某某持械抢劫,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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