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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无,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衡水市冀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8点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到衡水市冀州区解村盗窃,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犯撬门盗窃时被村民发现随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犯持械殴打村民,将三人打伤后,趁机开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昂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冀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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