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街**小区门口,持折叠水果刀一把抵住被害人黎某某喉咙处进行暴力威胁、索要钱财,被害人黎某某因害怕从随身包内拿出人民币20元交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得款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日中午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智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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